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保69号
申请保全人:宿州市汇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杨寨派出所北500米处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安徽同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人民西路南侧红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宿州市汇龙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同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宿州市汇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安徽同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3918元。申请保全人宿州市汇龙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宿州市汇龙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同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3918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