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983号
原告:宿州市汇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杨寨派出所北500米处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人民西路南侧红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宿州市汇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同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宿州市汇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汇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市汇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39元,减半收取计4620元,保全费3240元,由宿州市汇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