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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同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631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安徽同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西路南侧红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同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