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631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安徽同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西路南侧红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同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