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2915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天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恒达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华大街55号院13号楼6层6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衡水天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和北京恒达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恒达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衡水天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二十四万二千二百元。二、被告北京恒达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以基数二十四万二千二百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89%计算向原告衡水天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衡水天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2元,由被告北京恒达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权利人衡水天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恒达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17日和2020年8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恒达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北京恒达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尊至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北京恒达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115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马世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