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天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法定代表人:张宝平,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晟世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力,系总经理。
关于衡水天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晟世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阿左民一嘉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通过本地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和车辆信息。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衡水天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晟世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左民一嘉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成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杨冬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