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81民初481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尚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南面、扬帆大道西面北部湾国际广场9号楼2单元2302号。
原告**与被告广西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