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81民初21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广西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南面、扬帆大道西面北部湾国际广场9号楼2单元23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西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生隆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广西靖西市龙邦镇龙邦口岸。
负责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生隆工程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权益,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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