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81民初481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尚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南面、扬帆大道西面北部湾国际广场9号楼2单元2302号。 原告***与被告广西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