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6296号
原告:武汉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尹新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二区三层3B09。
负责人:曾敬。
原告武汉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丹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