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民终15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区松陵镇**五金商行。住所地:松陵镇环城河东侧亿佰生活广场2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9MA1P2M0H19。
法定代表人:张小惠,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吕杜娟,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号宝塔石化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5WKQY78。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号*座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56025277。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灵山镇野北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682776040N。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同得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北池工业园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85001854Q。
法定代表人:周世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大鑫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善国南路南沙河镇魏村(聚鑫公司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EP7Y4XA。
法定代表人:聂丽荣,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恒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新兴北路丽都水岸**号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321847050B。
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苗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温馨园*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14RT5U。
法定代表人:张明华,经理。
原审第三人:肖美新,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上诉人吴江区松陵镇**五金商行与被上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同得利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大鑫炉窑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恒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苗贝建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肖美新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浙1102民初1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吴江区松陵镇**五金商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十点之规定,本案不应中止审理,也不应全案移送。《自治区进驻宝塔石化集团工作组第一次公告》、《警情通报》都不能证明承兑人及其关联公司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明。票据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具有无因性,持票人只要能够证明票据的真实和背书的连续,即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如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势必影响对前手的追索权。因此,本案应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因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票据诈骗,已被银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银川市公安局的警情通报显示,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相关责任人孙珩超等分别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悦琛
审 判 员 金晓红
审 判 员 李伟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楼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