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69号
原告:***,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式建,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同得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北池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85001854Q。
法定代表人:周世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伟,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同得利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田士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颜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