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4民终19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邱耀,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同得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同得利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6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7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壮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