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2855号
申请人: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官湖大道5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全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舒超。
申请人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2020年7月14日申请人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为此,申请人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PZDM202042010000000429)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