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28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官湖大道5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全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舒超。
解除保全申请人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鄂0191民初28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2020年8月4日,申请人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37,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