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2855号之一
原告: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官湖大道5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全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舒超。
原告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2020年8月4日,原告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36元,由原告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