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特442号
申请人:武汉百路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一路7号27栋5层508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月丹,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巧玲,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舒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永元,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百路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武汉百路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百路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百路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武汉百路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建铭
审判员 陈蔚红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博
书记员胡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