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1803民初3878号
原告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永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5元(已折半),由原告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远雷
人民陪审员 白彩娣
人民陪审员 梁桂森
书 记 员 陈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