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02民初4785号
原告:丁中好,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文,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广东永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城西北路海港成花园**号楼首层商铺**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办加州路加州花园*号楼A第*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丁中好与被告***、***、广东永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丁中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中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