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华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26民初43号
原告:***,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康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华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雄楚大街关西小区康富苑55栋1单元6层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8199964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华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红安县。
原告***与被告武汉华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