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鄂0626执768号
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王维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6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维森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王维森支付案款89800元。
(2)、案件受理费523元,执行费1247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1804027************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戴太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