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68号武汉华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鄂0626执768号

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王维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6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维森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王维森支付案款89800元。

(2)、案件受理费523元,执行费1247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1804027************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戴太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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