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26民初528号
原告:***,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帮立,保康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雄楚大街关西小区康富苑******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819996441,
法定代表人:彭永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铁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