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华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26民初43号 原告:***,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康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华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雄楚大街关西小区康富苑******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8199964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华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红安县。 原告***与被告武汉华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