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华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26民初181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被告:武汉华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雄楚大街关**小区康富苑**栋**单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8199964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华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