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民初2739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盖,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智,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道刚,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贤华,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立中,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秉军,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黎明,男,199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贤贵,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袁捷,总经理。
被告:四川宏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温国树,总经理。
被告:杜凯成,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唐盖、陶智、赵道刚、赵贤华、陈立中、周秉军、代黎明、赵贤贵与被告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凯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唐盖、陶智、赵道刚、赵贤华、陈立中、周秉军、代黎明、赵贤贵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盖、陶智、赵道刚、赵贤华、陈立中、周秉军、代黎明、赵贤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盖、陶智、赵道刚、赵贤华、陈立中、周秉军、代黎明、赵贤贵撤回对被告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