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4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袁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南两间。
法定代表人:王刘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鹏,陕西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陕0524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52019年6月28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4374321.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XXXXXXXXXXXXXXX2300。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工商、房产、车辆、证券均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银行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有存款,但已经被另案冻结,本案轮侯冻结。经本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在合阳县房产交易管理所登记有房产,但均被另案查封,本院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合阳县XX路XX段XX大厦XX层XX单元XX号XX房。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综上,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在尚有4374321.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1000002300未执行,执行费140046143.6元未交纳。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王刘莎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524执3343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宏 升
审 判 员 雷 宏
人民陪审员 雷 亚 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 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