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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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陕0524民初385号
原告: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X路XX号XX栋XX楼XX号。
法定代表人:袁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宛月,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慧,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XX路XX段XX楼XX楼南两间。
法定代表人:王刘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鹏,陕西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于2016年9月3日签订的《装饰、安装、及遗留工程施工合同》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向原告承担利息、窝工、违约各项损失126万元(截至2017年5月23日);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利息损失1093186.6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3日,原、被告签订《装饰、安装及遗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陕西省合阳县的“源源国际大厦商住楼”56000平米工程交于原告施工,工程造价8000万元,要求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告交纳上述保证金后,原告为了该工程做了相关的准备工作,产生了材料费、误工费、管理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但因被告的原因,原告一直未进场施工,后双方于2017年5月23日经协商签订了关于保证金、违约金及各项补偿金支付协议,但被告未按该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现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同意解除原、被告2016年9月3日签订的装饰装修承包合同。2、同意返还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200万元;3、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等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日,原、被告签订《装饰、安装及遗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陕西省合阳县的“源源国际大厦商住楼”56000平米工程交于原告施工,工程造价800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先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原告于同年9月20日向被告交纳上述保证金后,原告为了该工程做了相关的准备工作,产生了材料费、误工费、管理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但因故原告未进场施工,2017年5月23日,经原、被告协商,双方签订了《履约保证金、违约金及各项补偿金支付协议》,该协议约定:1、甲方(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因自身原因违反了履约保证金补充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承担完全的违约责任。2、甲方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向乙方(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全额退回乙方已提交的履约保证金200万元。3、根据原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甲方承担违约金共计60万元,甲方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该笔违约金;4、根据原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甲方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利息起算时间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共计9个月,利息总金额36万元,甲方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该笔利息。5、甲方同意承担乙方三次进场未果的材料费、工人误工费、管理人员工资等补偿金共计30万元整,甲方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该笔补偿金。6、若截至2017年6月30日,甲方未能偿还以上款项或未能全额还清以上款项,则对未还款部分继续计息,按月息2%计算。上述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支付原告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装饰、安装及遗留工程施工合同》及《履约保证金补充协议》后,因被告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后均同意解除上述合同并就原告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利息及各项损失等达成协议,但被告未按约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依照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承担利息、窝工、违约各项损失126万元(截至2017年5月23日)以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109.31866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万元;
被告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窝工、违约各项损失126万元;
被告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损失109.31866万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给付内容的,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42269元,减半收取21134.5元,由被告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军
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