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4560号
原告:成都鼎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798号4栋8层809号。
法定代表人:邓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浩,四川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A3栋1楼38号。
法定代表人:袁捷,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鼎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鼎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鼎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