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艺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7297号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经4821元,减半收取2410.5元,保全费1693元,共计4103.5元,由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