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创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541号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堂县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德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67元,由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