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6民初3991号
原告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689.16元(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小燕
书记员 胡大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