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24889号
原告:佛山市碧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设计城社区工业大道32号正点汇创意大厦723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HY2K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碧桂园社区泮浦路1号C2栋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M17H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工业大道1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2187608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碧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佛山市碧品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113503.4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24日起暂计至起诉日止为5762.18元,实际计至合同价款完全清偿之日);二、判令被告**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1日,被告**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原告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了一份《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BYSB-GDLG2020-(汕头潮南胪岗B标)-C0103),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一、乙方承接甲方铝合金模板设备租赁项目;工程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二、工程款支付比例:……主体封顶,经公司项目质检部门验收完成,累计支付至90%;铝模拆除、撤场已完成,工程量双方核对无异议,结算完成三个月内付清结算尾款;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公司提供了铝合金模板,现工程已经完工,但被告**公司却未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另,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公司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对被告**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以上理由,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公司辩称,一、被告**公司就案涉工程已经支付了原告款项是648000元,原被告之间并没有按照合同第4.4条进行最终的结算,原告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汇总表只是对工程范围的确定。二、原告也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已经按照合同第4.5.1条履行出具发票的义务,被告根据该条款有权行使先履行义务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邮寄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依据。被告**公司的地址与被告**公司不同,被告**公司亦独立开展业务,在管理人员及财务制度上与被告**公司相互独立,分别审计,不存在财产混同,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工程量汇总表等证据。被告虽对工程量汇总表真实性有异议,但对于该证据上签名人员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被告**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起诉所作***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确认原告租赁费含税总价为761503.4元。被告**公司已经支付648000元。双方约定出具发票后7个工作日付款。原告足额出具了发票,其中最后一次向被告**公司出具发票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
又查明,被告**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被告**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司拖欠到期应付租金113503.4元,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公司支付该款项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案情,利息宜自2022年3月24日起,以欠款本金11350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被告**公司抗辩称原告未出具发票,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公司为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公司,依法应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碧品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3503.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2年3月24日起,以欠款本金11350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2.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16.33元,合计2458.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