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5民初1770号之一 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