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5民初1770号之一
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