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桂0405行审73号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梧州市长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某,梧州市长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长人社监理字〔202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一项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称,被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2023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立案查处。核查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在开发建设某工程项目过程中,共拖欠工人2018年11月至2022年10月劳动报酬491.7567万元,截至2024年4月20日被执行人累计发放劳动报酬149.0479万元,剩余342.7088万元劳动报酬未支付。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经立案、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程序后,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长人社监理告字〔2024〕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将告知书送达被执行人。5月14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作出长人社监理字〔202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足额支付95名民工工资342.7088万元;2.逾期不支付的,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向95名民工赔偿171.3544万元。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2025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人社监理催字〔2025〕1号《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1月23日,申请执行人依被执行人申请,作出并送达《关于广东某有限公司申请的批复》,同意被执行人于2025年4月22日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4月1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并送达长人社监理催字〔2025〕2号《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下列证据: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等。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规定,并参考《中共梧州市长洲区委员会办公室梧州市长洲区某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申请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执法职权。本案中,被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因此申请执行人作出长人社监理字〔202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其中第一项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3日内足额支付拖欠95名民工的工资342.7088万元。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且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然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长人社监理字〔202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长人社监理字〔202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一项行政处理决定,即被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应足额支付95名民工工资342.7088万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