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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孙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898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台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