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岑溪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4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岑溪市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岑溪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广东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岑溪市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桂0481民初3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龙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岑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桂0481民初399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首先,虽然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工程款的支付及合同的履行等,并不直接涉及不动产的权利归属或内容变更,因此不应简单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岑溪某二期项目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及主要办公场所均在佛山市顺德区,因此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后,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不仅便于上诉人参加诉讼、提交证据及进行其他诉讼活动,也有利于法院及时调查取证、了解案件事实,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此外,若判决生效后需执行,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也更为便捷、高效。因此,从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出发,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适。 被上诉人志某公司没有向我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志某公司起诉称,其与上诉人龙某公司签订《岑溪某二期项目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岑溪某二期项目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上诉人龙某公司将其承包的岑溪市碧桂园二期项目中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志某公司进行施工,上诉人龙某公司支付工程款。被上诉人志某公司以其完成施工,上诉人龙某公司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系当事人履行上述工程分包合同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岑溪市,岑溪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龙某公司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