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色环保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绿色环保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2执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绿色环保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196号全林国际广场1幢10层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铁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
法定代表人***,厂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绿色环保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津02民初8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铁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州绿色环保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35000元及利息、费用。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津02民初59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家树
代理审判员张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姚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