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1301号
原告: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绿色环保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绿色环保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的合同款已经收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