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458昆山岩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20458号
原告:昆山岩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亚太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G24152。
法定代表人:唐贯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竹,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港浦路**会信用代码91320500677649100W。
法定代表人:陈卫明。
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昆山岩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山岩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另,原告申请撤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昆山岩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洪 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凡青
书 记 员  汤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