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弦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5566号
申请执行人: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77649100W,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张浦镇港浦路560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明。
被执行人:昆山弦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3907301W,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张浦镇马桥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徐贾苗。
申请执行人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弦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92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弦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弦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7574.38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