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17093昆山中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7093号
原告:昆山中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伟业路**MP现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3246323U。
法定代表人:胡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香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张浦镇港浦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77649100W。
法定代表人:陈卫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山中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中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翌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