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空气控制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11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张浦镇港浦路**。
法定代表人:陈卫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斯顿空气控制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扬东路****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凌帮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斯顿空气控制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6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丹丹
书 记 员  侯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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