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574号
原告: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04057144Q,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崔咏军,系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倩,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安琦,江苏漫修(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77649100W,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张浦镇港浦路560号。
原告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被告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后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公告费300元,两款合计1152元,由原告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担。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