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财保129号
申请人: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浦镇民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3140733R。
法定代表人:程剑新。
被申请人: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张浦镇港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77649100W。
法定代表人:陈卫明。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昆山市。
申请人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因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函作为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600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