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03民初2354号
原告:汪清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清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XX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汪清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汪清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清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5元,经院长办公会决定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