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2150号
原告:***利得打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桥西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伟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利国,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大兴隆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大兴隆庄村。
法定代表人:潘景辉,村长。
原告***利得打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大兴隆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得打井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得打井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原告***利得打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