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长林、邯郸市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民终5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科教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1621号3栋29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马头热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马头镇河北马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马头热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7民初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2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7民初4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46元,减半收取2023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45元,减半收取2022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晶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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