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瑞航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439号之一
原告:山东瑞航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红荷大道东路**。
法定代表人:郝井伍,董事长。
被告:***,男,194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监海市。
被告: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沛县杨屯镇/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邯郸市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魏县魏城镇科教路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郭建林。
被告:**,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杨位军,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山东瑞航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位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瑞航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航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山东瑞航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世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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