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3民初1357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河北观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河北观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滨,北京市华贸硅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魏县魏城镇教科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曹庆慧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