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寅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白剑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02财保255号
申请人**,男,198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
申请人白剑,男,199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申请人晋中寅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北六堡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白剑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寅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以其车牌号为晋K×××××号奥迪A6L牌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寅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申请人**车牌号为晋K×××××号奥迪A6L牌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