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4民初11596号
原告:成都润祥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
法定代表人:***,成都润祥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琪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龙王庙正街********
法定代表人:周寅。
原告成都润祥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琪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润祥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润祥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润祥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润祥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